年休假率如果达不到90%,单位年终将不得被评为先进。湖北省公安厅近日下发专项通知,明确要求各单位安排民警进行调休补休,确保九成以上民警能够进行轮休;同时还要求及时安排民警参加体检。(10月31日新华网)
说起年休假,真的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啊。欢喜的人是自己每年的年休假都可以正常休完,真是身心愉悦,忧的人是每天都没日没夜地忙,到头来连年休假都休不成。湖北省公安厅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单位要安排民警进行年休假,在年休假率达不到90%的,年终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这真是良心规定啊。众所周知,公安干警的工作量很大,特别是那些奋战在基层一线和执行特殊任务的民警,不但要背负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也还要照顾家庭和妻儿老小,不安排他们休好年休假就是对他们最大的不公。所以,让我们首先对这样的规定点个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在2007年1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虽然距今已经十年,但执行情况却依然不容乐观,不但很多的个体工商企业没有执行好,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也没有起好带头作用。在有些单位,《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些法律法规都成了摆设,根本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究其原因,还是因为这个规定缺乏强制的措施,也就是少个“紧箍咒”。
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每一个正常工作的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但这个权利就这样被有些单位无情的剥夺了。特别是在一些个体工商企业中,根本就没有对这些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法律法规应有的敬畏之心,所以执行不执行年休假还得看单位负责人的心情,完全就没有意识到,不让正常工作的职工休他们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就是违法违规行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与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法规意识薄弱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不力有着很大关系。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报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些规定不可谓不严厉,但效果却非常不好,原因就是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
按理说,只要湖北省各公安部门能够严格落实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就不存在还要省公安厅专门发文要求落实民警年休假问题,因为那是法律法规,连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的公安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都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又如何去让一般的个体工商户及民营企业主们去认真落实?如果大家都不去遵守这些规定,那还要这些法律法规何用?
是时候该给年休假制度戴上个“紧箍咒”了,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都受到相应的惩处,才能真正让这些法律法规的威严性显露出来。到那时,大家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又何需上级主管部门去发专项通知来督促?因此,加大打击力度才是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最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