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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党内监督的演进:从不断调整到趋于稳定

2016-08-01 08:45:13    来源:共产党员网    作者: 【字体:

从党章的发展历史看,党内监督经历了一个从不断调整到趋于稳定的过程,折射出监督实践的不断发展、监督理论的逐步完善。梳理党章中关于党内监督的相关规定,对于积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制度创新和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章中的党内监督

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共15条,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有两条:“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的党员人数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这些条款从建党理念出发,着眼于解决具体问题,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主体、客体以及自上而下监督方式等基本要素,奠定了党内监督的基础。

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了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随后党的三大、四大、五大通过了3个党章修正案。这一时期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出现了民主集中制的萌芽,二大党章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五大党章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二是逐步建立党的组织原则,四大党章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三是建立党内专门监督机关,五大党章规定党内专设“监察委员会”,其职能是“巩固党的一致及威权”“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五大首次选举成立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1928年6月至7月,党的六大在莫斯科召开。此次党章具体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一是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二是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做定期的报告;三是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切实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六大党章取消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增设“审查委员会”一章,把审查委员会分为中央、省、县市三级,其任务是监督党部财务、会计工作及各机关的工作。

1945年4月,党的七大党章对党内监督的历史性贡献主要有:一是确立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合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二是确立批评与自我批评方法。规定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三是明确党员的监督权利。规定了党员的四项权利和四项义务,明确党员有权“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四是重新规定党的监察体制。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并具体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的办法、任务和职权,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党内监督

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与七大党章的基本精神一脉相承。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一是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规定“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二是进一步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规定“中国共产党和它的党员必须经常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揭露和消除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以教育自己和人民”;三是进一步明确党内监督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要求各级党委“设立监察委员会”,并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

党的九大、十大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的。九大、十大党章虽有一些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如“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但由于没有健康的组织生活和健全的体制机制只能流于形式,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未能完成拨乱反正的任务,但却从制度上推动恢复党内监督体制机制。一是恢复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规定“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二是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党员的义务,要求“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敢于同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论和行动作斗争”;三是要求党的委员会要接受监督,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四是重新增设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党内监督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回顾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建设有益做法,对党内监督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打下了基础。一是进一步强化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加强组织性纪律性,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二是明确全体党员必须接受监督,特别规定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三是规范了纪委的主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三项经常性工作是“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四是开始探索派驻监督,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党章对党内监督的发展,一是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制度,规定差额选举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规定“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二是更加注重发挥党的基层组织作用,要求“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强化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党的十四大、十五大修订的党章对党内监督的规定,一是从十四大党章开始把“坚持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写进总纲,对加强党内监督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二是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十四大党章总纲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思想日渐成熟,此表述一直沿用至今;三是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党员的基本义务之一,要求“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为开展党内监督提供了有力武器。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通过的党章突出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建设。一是首次提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从十六大党章开始要求“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二是规定中央政治局、地方党委常委会要接受党代会的监督,十七大党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这些规定解决了党的执行机关、党的领导机关的监督问题;三是经过实践检验,把巡视监督写入党章,十七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四是把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纳入纪委监督范围,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和作用。从十六大党章开始,增加“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五是增加党务公开内容,十七大党章增加“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便于党员对党的工作进行监督。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党章对加强党内监督有了新概括。一是注重发扬党内民主,总纲增写了“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推动党内民主建设,为强化党内监督创造条件;二是抓住关键少数,总纲中规定“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探索解决一把手监督难题;三是增写了有关干部选拔监督的内容,规定“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监督干部”,推进党内监督向关键领域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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